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738号
袁月忠、张月琴、袁鲸:
本院受理原告翁富森诉被告袁月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163X)、张月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1809)、袁鲸(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161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位于金坛区金城镇许巷村委东崔庄77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