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833号
资阳市建科商贸有限公司、卢科: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资阳市建科商贸有限公司、卢科(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811981****13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苏0482民初7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资阳市建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坛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4543.7元,并承担自2017年12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苏金坛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8元,保全费2482元,合计人民币9670元,由原告江苏金坛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83元,被告资阳市建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9487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所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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