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河头服装绣花厂、蒋木庚、黄东进: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衣利诺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河头服装绣花厂、蒋木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1130)、黄东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9****110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6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常州市金坛区河头服装绣花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常州市衣利诺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397551元、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20000元及该价款自2016年1月28日至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损失。二、蒋木庚对上述常州市金坛区河头服装绣花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三、驳回常州市衣利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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