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68号
颜丽云、高秋云、杨国春、何光凤、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豪、周亚琴诉被告颜丽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75****4323)、高秋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4****1418)、颜和平、邰小梅、杨国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9****0156)、何光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530X)、金坛市虹光鞋业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颜丽云、高秋云向两原告返还担保款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从2017年3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颜和平、邰小梅、杨国春、何光凤、金坛市虹光鞋业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永恒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