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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凯然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5/29 8:58:03 浏览次数:334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845号

汪凯然: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凯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53)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67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法院判决之日所欠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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