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845号
汪凯然: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凯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53)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为支付的工程款人民币678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法院判决之日所欠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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