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981号
练春芳、彭艳: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松诉被告练春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6210)、彭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106)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9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准许原告张永松撤回对被告练春芳、彭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张永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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