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847号
大永泰克(天津)电子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乐庭电线工业(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永泰克(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8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大永泰克(天津)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乐庭电线工业(常州)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14492.38元。二、驳回乐庭电线工业(常州)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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