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51号
段成艳、刘韦俊、赵素琴:
本院受理原告陈锁元诉被告段成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5826)、刘韦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6219)、赵素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6****844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成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陈锁元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赵素琴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锁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段成艳、赵素琴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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