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370号
王兆兵:
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诉被告王兆兵(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568****53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利息5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9000元,合计人民币11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8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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