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756号
王五明:
本院受理的殷小洪申请执行王五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62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并承担自201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50.00元、执行费359.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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