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464号
周鑫、沈晓燕:
本院受理的曾洪祥申请执行周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0112)、沈晓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147)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46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周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曾洪祥代偿款人民币58500元;被执行人沈晓燕在其与被执行人周鑫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2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97元、实支费人民币155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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