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524号
吴振海:
本院受理的端木丽申请执行吴振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62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5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吴振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端木丽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5元、实支费人民币8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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