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7749号
吴云峰、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云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7****4232)、上官妤、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小凤、吴燕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坛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193929.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1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52196.5元以及律师代理费165000元。二、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金坛科技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吴小凤抵押的位于常州市湖塘镇花园街159号新天地不夜城8-40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0722000,土地证号:武国用(2014)第20632号)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吴云峰、上官妤、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小凤对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吴燕峰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86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83元,由被告常州思道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吴云峰、上官妤、常州冶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吴小凤共同负担46671元,由原告江苏金坛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0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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