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恢28号
常州大业铝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大业铝型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常州大业铝型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03)坛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恢28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大业铝型材有限公司企业动迁补偿款572965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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