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中贤、靳雪琴、金坛市宏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被告谢中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141X)、靳雪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1402)、金坛市宏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给付担保垫付款864122元;2.判决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864122元,6%年利率偿还原告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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