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818号
荆坤元、孙建英:
本院受理的王迪申请执行荆坤元(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3****4072)、孙建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010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荆坤元向申请人支付交通事故损失271975.11元;孙建英在90658.37元范围内对被告荆坤元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荆坤元、孙建英各支付案件受理费2500元、900元;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执行费39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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