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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李大兰、邵押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6/4 9:24:26 浏览次数:332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99号

李大兰、邵押娣、王罗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李大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7****6322)、邵押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6500)、王罗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7****653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大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归还借款375977.22元,支付利息4384.03元(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承担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6100元。二、被告邵押娣、王罗英对被告李大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李大兰不能履行上述判决内容,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有权就被告李大兰设定抵押的坐落于金坛区金胜花园16幢301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常州市金坛区房权证常金字第00138391号,债权数额为4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7398元,由被告李大兰、邵押娣、王罗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398 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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