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00号
陈俊、张佩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陈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4910)、张佩佩(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4905)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归还借款777078.96元,支付利息11418.87元(计算至2017年8月22日),承担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47700元。二、被告张佩佩对被告陈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陈俊不能履行上述判决内容,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有权就被告陈俊设定抵押的坐落于金坛区景潭花园A5-604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金坛市房权证常金字第00137764号,债权数额为80万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2162元,由被告陈俊、张佩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162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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