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706号
倪敖炳:
本院受理的潘国兆申请执行倪敖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39****08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7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通知书责令你(单位)立即给付潘国兆人民币17684.2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在公告期届满前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上述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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