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90号
王国华、虞友彬: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指前镇宏兴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4901)、虞友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49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指前镇宏兴建材经营部货款189460元。二、驳回原告金坛区指前镇宏兴建材经营部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252元,由原告金坛区指前镇宏兴建材经营部负担174元,由被告王国华负担40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52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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