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周正青申请执行何小华、何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5/21 16:55:21 浏览次数:3281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544号

何小华、何刚:

  本院受理的周正青申请执行何小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4913)、何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49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54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8)苏048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何小华、何刚共同返还原告周正青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利息3600元,并自2018年1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元、申请执行费865元由被告何小华、何刚共同负担。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