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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执行于明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6/5 14:20:45 浏览次数:282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767号

于明红:

  本院受理的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执行于明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0****4908)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76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履行(2017)苏0482民初44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于明红向申请人支付租金人民币8311.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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