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804号
宋月琴、郭生鸿:
本院受理的刘光凤、单明祥申请执行宋月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4600)、郭生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8****4615)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80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履行(2018)苏0482民初7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宋月琴、郭生鸿协助刘光凤、单明祥办理常州市金坛区碧水华庭16幢乙单元1102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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