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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月富(又名郭玉富)诉被告唐红军、王怀娣、张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6/7 10:05:39 浏览次数:363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唐红军、王怀娣、张杭生:

  本院受理原告郭月富(又名郭玉富)诉被告唐红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141X)、王怀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6008)、张杭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0****01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郭月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60元,由原告郭月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316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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