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魏蓉: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诉魏蓉(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93****1942)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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