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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耿水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6/7 16:12:41 浏览次数:290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23号

耿水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耿水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1417)、常州市城兴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耿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本金318248.23元、利息4048.21元(利息算至2018年1月10日),及2018年1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0000元。二、被告常州市城兴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耿水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常州市城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耿水芳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6436元,由被告耿水芳、常州市城兴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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