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40号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王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605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914.39元,支付利息581.0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月10日),并承担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4%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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