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民初3692号
庄毛毛、强蔚如:
本院受理原告薛和生诉被告庄毛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47****0115)、强蔚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2****012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评估报告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侵害;2、要求被告立即维修原告被损坏的房屋;3、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10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经本院委托鉴定,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文化新村49幢401室房屋因进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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