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027号
邵章根、邵同:
本院立案执行的李建生申请邵章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4452)、邵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4417)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02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42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邵章根、邵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建生、赵磊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0元,由原告李建生、赵磊负担210元、被告邵章根、邵同负担2320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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