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041号
吴文娟:
本院立案执行的毛卫庆申请执行吴文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31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67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04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67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吴文娟同意于2018年3月20日之前向原告毛卫庆返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被告吴文娟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之前迳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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