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044号
王建平:
本院立案执行的戴炳齐申请执行王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6****331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04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73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王建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戴炳齐借款25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建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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