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070号
陈小祥:
本院立案执行的丁听兰申请执行陈小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9****18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070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67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陈小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丁听兰、丁天马返还借款70000元;并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菊伢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丁听兰、丁天马共同负担345元,被告陈小祥、周菊伢共同负担80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迳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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