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076号
周建红:
本院立案执行的符小正申请执行周建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231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076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6)苏0482民初2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周建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西城富强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779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79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元,由被告周建红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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