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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灯贵申请执行孙卫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6/8 9:57:21 浏览次数:2848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107号

孙卫忠:

  本院立案执行的王灯贵申请执行孙卫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5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6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107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66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孙卫忠同意返还原告王灯贵借款人民币144000元。于2018月1月30日归还4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归还32000元,同年12月30日前归还72000元。二、原告王灯贵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有一期不按时履行,原告则有权对到期未履行部分和尚未到期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15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卫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前归还720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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