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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振申请执行王成玉、关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6/8 10:00:41 浏览次数:310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221号

王成玉:

  本院立案执行的丁振申请执行王成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1****7116)、关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22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王成玉、关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丁振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成玉、关璐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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