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305号
徐金福、周国华:
本院立案执行的于伟栋申请执行徐金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810)、周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80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482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30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徐金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于伟栋借款200000元,按年息24%承担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国华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由被告徐金福、周国华负担。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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