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394号
谢芸:
本院立案执行的王冬平申请执行谢芸(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2****780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03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39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5)坛民初字第038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告谢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冬平借款人民币500000元。二、本案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11820元,由被告谢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谢芸应与上述义务一并给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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