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404号
陈红照:
本院立案执行的臧国忠申请执行陈红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69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坛朱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404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单位)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5)坛朱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陈红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臧国忠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利息人民币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由被告陈红照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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