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荣芳、魏琴: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丁水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荣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3619)、魏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620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8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陈荣芳、魏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丁水英借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陈荣芳、魏琴负担。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 八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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