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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6/8 10:38:01 浏览次数:244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刚: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361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元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571元。2、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滞纳金164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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