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沈飞、吴敏玉:
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被告沈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6737)、吴敏玉(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87****754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判令被告按约定的2%月利率承担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的借款利息22个月计13200元,及违约金6000元,律师费5000元,合计金额:54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判决之后利息,按月息2%算至还清款项为止。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