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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佩诉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6/8 15:10:33 浏览次数:239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宋杰:

  本院受理原告严佩诉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735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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