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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尤建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6/8 15:13:38 浏览次数:250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尤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314)和单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8278.03元、支付利息8417.4元(算至2018年3月1日)、以及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若二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金坛区春风二村20—104室的抵押(质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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