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尤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314)和单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8278.03元、支付利息8417.4元(算至2018年3月1日)、以及支付自2018年3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若二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以金坛区春风二村20—104室的抵押(质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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