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于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俊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3613)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正华给付原告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3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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