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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俊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于正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6/8 15:15:55 浏览次数:283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于正华: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俊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3613)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于正华给付原告6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3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9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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