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潘霞诉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67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人民币245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以245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8年8月29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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