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昌民: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汪洋、王昌民(居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70****32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7)苏048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因原告合肥市久宏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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