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新仪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博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仪尚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款项人民币91737.5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货款造成的损失(自2018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本金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暂计至2018年5月25日为人民币1635.9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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