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22号
黄凯、黄梅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黄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0190)、黄梅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91985****202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凯、黄梅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借款本金534884.04元、利息229.34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6月4日),及2018年6月5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若被告黄凯、黄梅燕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以黄凯、黄梅燕抵押的位于金坛区颐和世家花苑16幢丙单元1403室房屋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案件受理费9540元,由被告黄凯、黄梅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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