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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益民与被告高良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6/11 15:12:49 浏览次数:303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1859号

 

高良梅:

  本院受理的崔益民与被告高良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41****06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高良梅向申请人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支付执行费141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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