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华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诉张华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3****2830)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民初7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华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赔偿款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华基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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